注销驾照
驾驶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车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汽车驾照: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合适驾驶机动车辆的;
5.有器质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与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行为,正在实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手段,或者长期服用依靠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超越汽车驾照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8.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汽车驾照只具备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开车型,或者年龄在70岁以上,所持汽车驾照只具备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开车型的;
10.汽车驾照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警示
驾驶员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合适驾驶机动车辆,仍驾驶机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汽车驾照,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开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是最高准开车型的,还应当根据“驾照降级”中的条件需要,注销其最高准开车型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