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宁夏买家赵先生向
四川成都
保护买家权益委员会投诉
反映其在
汽车窝APP上一家商店购买的
二手车货不对板
《中国买家报》记者
对此进行了调查
网上购物二手车货不对板
企业拒绝买家退车请求
3月3日,赵先生在二手车查看服务平台“汽车窝”APP里的一家二手车销售商店,看到一辆型号为“合创汽车合创Z03 2022款510km 潮酷版135kW 64.23kWh”的新能源汽车,电池信息是“三元锂电池”。
汽车窝APP上二手车经销商店里展示的汽车信息
赵先生通过微信向企业成都神电车辆销售公司销售杨某确认该车为三元锂电池,得到一定回话后转账500元定金。他们发来汽车行驶证和无汽车配置及电池测试信息的第三方测试报告。
之后,赵先生又在汽车窝平台下了订单,由企业将汽车开往汽车窝测试网点测试。拿到测试报告赵先生简单看过后,于3月4日下午向企业付了6.3万元的买车款。当晚18点,他发现测试报告显示汽车电池为磷酸铁锂电池,随即需要企业停止发车,却被告知车已发往物流。
3月9日取车时,赵先生又发现汽车存在车机没办法登录,且电动尾门、副驾电动调节等多项功能缺失,轮毂尺寸也与展示不符。赵先生提出退车遭拒,于是他先后向汽车窝平台、成都12315、成都消委会等多方投诉。成都神电先是拒绝与赵先生协商退车,后又于4月11日同意成都消委会调查时,成都神电负责人蒋锐称可补偿2000元,若退车,退款比买车价少5000元,且需要赵先生退还800元过户费。
展示车与实车不同
汽车窝官方网站宣称“真实在售”
据成都消委会的调查笔录,蒋锐承认“发的车和展示的车不同”,发的车不是“合创潮酷版64.23kWh”,而是“合创汽车 合创Z03 2022款510km 潮酷版135kW 63.98kWh”,两款车“电池容量不同,收到的实车没电动座椅和电动尾门,是新款和老款有什么区别”。这种情况公司当时不了解,对买家没告知提醒。
但赵先生告诉记者,经第三方测试,实车实质为“合创汽车合创Z03 2022款510km潮享版135kW 63.98kWh”
展示车型信息是怎么样“变身”的呢?
记者通过采访和对比获悉以下状况
展示信息“合创潮酷版64.23kWh”,但未见车架号,平台声明“汽车参数配置仅供参考,具体参数以实车为准”;
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测试报告显示为“合创潮酷版63.98kWh”,车架号尾号为“8443”,和行驶证信息一致,但无电池信息和配置信息,赵先生误以为是展示车;
汽车窝测试时赵先生输入车架号,报告显示为“合创潮酷版63.98kWh”,报告无配置信息,电池为磷酸铁锂电池,但赵先生第一时间未注意到;
赵先生计划卖车时拿到第三方测试报告,显示为“合创潮享版63.98kWh”。
对此,各方均做何讲解?
成都神电讲解是:“汽车窝平台只做展示,车型的配置参数仅供参考,具体都是以实车为准。”
汽车窝客服职员讲解:“车型是依据车架号的云数据匹配出来的,有时确实可能存在测试报告车型和实车不同的状况,报告上有提醒,车型仅供参考。但测试报告的内容一定是实车的,假如想把车型改正过来,是可以改的。”
4月22日,记者致电汽车窝平台400客服电话。客服职员表示:“大家只不过展示方,不是卖车方,信息是卖车方自己发布的,平台只不过为一些优质的顾客提供不收费的卖车信息发布。若是信息问题,找卖车人交流。”记者提出采访需要,截至5月7日,记者未接到任何来电。
记者登录汽车窝APP,看到有不少汽车展示信息,汽车图片有“真实在售”字样,还有“真实在售、车子的状况透明”的“汽车窝承诺”。但展示在售汽车的“参数配置”页标注了“以下参数配置信息仅供参考,实质参数以卖家售卖汽车为准”的提示。
“以实车为准”成推责理由
企业称买家也要负责
4月22日,蒋锐同意采访时称,展示信息存在不准确性,因已提醒 “以实车为准”,且赵先生进行了多次测试,有至少三次机会确认汽车状况,若赵先生不同意2000元补偿策略,可通过诉讼解决。销售杨女性表示,公司承认展示错误愿担责,但觉得赵先生未仔细查询测试结果,自己也存在责任。
针对信息展示不准确问题,蒋锐讲解,汽车窝平台汽车信息由公司上传行驶证后系统自动生成,常出现数据偏差,手工调整也难确保准确。加之该车型已停产,全网数据库信息不精确,所以强调以实车为准。
消委会看法
售卖方应担主责
“以实车为准”属霸王条约
该起投诉中
各方均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售卖方
成都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据《买家权益保护法》及其推行条例,售卖方负有主动披露汽车真实信息的法概念务,若展示的汽车信息与实车存在差异,且未准时主动向买家作出提示,无论售卖方主观上是不是存在故意,客观上均构成对买家购买决策的误导,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成都消委会公益律师、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冰清觉得,汽车窝平台汽车信息由售卖方上传,买家据此买卖且未实地看车,信息披露直接影响买车决策。售卖方出货汽车与展示型号不符,涉嫌构成隐瞒汽车真实状况。平台 “仅供参考”“以实车为准” 等条约属无效格式条约,没办法免除售卖办法律责任。
买家
买家自行进行汽车测试,本质上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目的在于核实产品是不是与售卖方宣传相符,是不是契合自己真实的消费需要,即使买家在测试过程中未能准时发现问题,其承担的责任相较于售卖方也应显著减轻。售卖方不可以将买家的测试行为作为推卸自己责任的原因。
“以实车为准”这种表述
是典型的霸王条约
不拥有法律效力
没办法约束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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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铭
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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