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年轻人报记者 戴幼卿
3月14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二手机动车辆交易纠纷案件审理状况媒体发布会,会上,该院副院长薛强表示,车子的状况测试与约定不符、没办法过户、信息披露不全是买家觉得二手车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从而引发二手车交易纠纷。该院民四庭庭长侯军结合典型案例提醒,虽然国家标准对于事故车的认定以事故导致一定量损伤作为标准,但普通买家会误以为发生过事故的汽车即为事故车。二手车卖方未对可能有歧义专业词语进行讲解,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二手车卖方未对可能有歧义专业词语进行讲解 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月14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二手机动车辆交易纠纷案件审理状况媒体发布会。会上,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庭长侯军发布了五起典型案例,并结合案例进行普法。其中一块典型案例中,朱某通过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某品牌二手车一辆,价款为13万余元,双方签订《委托买车买卖保障服务合同》。买卖前,朱某明确提源于己买车的首要条件为汽车不是事故车,员工回复保证不是事故车。一年后,朱某去4S店保养时发现涉案汽车在购买前曾两次发生交通事故并进行修理。朱某诉至法院需要某汽车服务公司返还买车款及服务费并三倍赔偿买车款。
某汽车服务公司倡导,其并不是用户,不应承担用户的法律责任,并倡导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委托买车买卖保障服务合同》和服务app界面均约定及提示重大事故车认定标准或排除方法,该标准已符合二手行业管理及国家标准。《委托买车买卖保障服务合同》载明,甲方所买车辆为二手车,不可防止存在隐蔽缺陷、水平或用功能问题,基于各种原因可能仍没办法辨别和测试这类隐蔽缺陷、水平或用功能问题,某汽车服务公司没办法作出汽车无水平问题的绝对承诺。
法院生效裁判觉得,依据二手车买卖的入门知识及行业惯例,二手车买卖中事故车的认定应满足有关国家鉴别评估标准而非泛指任何出现过事故的汽车。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保证涉案汽车从未出现过任何事故,合同中对于红线车的情形进行了列明,涉案汽车的事故修理明细及程度并没有核心部位或主要构造损毁等合同中列明的重大事故汽车的情形,亦不足以证明符合国家有关鉴别评估标准的重大事故车,故朱某倡导某汽车服务公司存在欺诈的依据不足。
但在买卖过程中,某汽车服务公司作为中介服务及委托买车买卖保障的提供方,作为国内专业二手车网站,对于涉案汽车是不是发生过事故的状况具备较强专业能力。但其并未尽到适当的勤勉及注意义务,且其员工在提供服务时亦未对事故车的明确行业准则及可能引发的歧义向朱某作出准确、全方位的讲解说明,损害了朱某作为委托人合法权益,其服务存在明显缺陷。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酌情判处某汽车服务公司赔偿朱某合理损失30000元。
侯军表示,虽然国家标准对于事故车的认定以事故导致一定量损伤作为标准,但普通买家会误以为发生过事故的汽车即为事故车。专业二手车经纪人不应混淆定义,对于可能引起歧义的专业词语应向买家进行讲解,因模糊陈述导致买家错误认知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子的状况测试与约定不符、没办法过户、信息披露不全易引发二手车交易纠纷
汽车作为大宗消费品对于促进消费具备要紧用途,而汽车行业的“以旧换新”也促进了二手车买卖的进步。依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2024年全国二手车销售量达1961万辆,二手车买卖已经成为汽车买卖的要紧部分。二手车经纪服务也随之日益常见,有关的买卖、服务涉及的新老问题交织呈现。
在会上,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2021年至2024年,三中院共受理并审结涉二手车交易引发的买家权益纠纷案件82件,全部为二审案件。从2021年到2024年,案件数目整体呈上升趋势。在以上案件中,买家倡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共计43件,占比52%。
从主要诉讼理由上看,买家倡导汽车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汽车状况或汽车测试结果与约定不符,汽车没办法过户,买卖中存在欺诈或未全方位披露汽车信息。其中,买家因出卖人、中介人存在欺诈或未全方位披露信息而倡导权利的案件数目最多,为53件,占64.6%。
从诉讼请求上看,请求主要集中在:倡导解除合同并返还买车款;倡导存在欺诈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倡导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修理费、交通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倡导中介人退还中介服务费;倡导违约金或定金双倍返还。具体而言,买家倡导解除合同并返还买车款的案件居第一,为65件,占比79.3%。买家倡导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而倡导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为43件,占比52%。买家倡导赔偿维权成本及经济损失的案件数为39件,占比47.6%。
在买家倡导存在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中,买家倡导欺诈行为的种类主要分为故意隐瞒汽车里程数、故意隐瞒汽车代码等有关信息、故意隐瞒事故信息、故意隐瞒汽车部件测试信息四大类。其中,倡导故意隐瞒汽车事故信息构成欺诈、侵犯买家知情权而需要惩罚性赔偿引发的案件居于第一,为21件,占48.8%。
二手车交易纠纷案呈现五大特征 北京三中院为买家维权想办法
总体来看,北京三中院近年审理的涉二手机动车辆交易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五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涉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数目,整体上呈上升趋势,且超越八成系通过中介服务完成。
第二,相较其他种类案件,涉二手车交易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实践中调解、撤诉率较低。
第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公开、买卖合同不规范等问题,对于车子的状况鉴别,很难形成统1、公认的鉴别标准。
第四,部分中介人从事经销业务,扰乱经营秩序增加买卖风险。
第五,新能源二手车买卖增多,但新能源汽车技术更新较快、新车技术优势突出、保值率相对低,新焦点、新问题应关注。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在会上对于涉二手机动车辆交易纠纷案件呈现的问题发布有关建议和提示称,买家增强法律和风险意识,维护自己合法利益,选择合法渠道申请贷款,仔细核对贷款合同中的各项收费。第一,买家在买车的过程中应认真审阅合同,发现存在“汽车测试结果仅供帮助知道汽车真实状况,不是售后保障范围”“汽车一经供应概不退换”“不买保险视为自动舍弃汽车三包权益”“延迟发货属不可抗力不能索要赔偿”等免除己方责任或排除买家权利的格式条约,应当准时提出异议。
第二,买家在提车时,应注意全方位查验汽车外观、内饰等细节,根据交车及验收单上每一个项目仔细验收,需要出卖人提供汽车修理历史记录,确保出货车子的状况与出卖人承诺一致;同时保证随车凭证和文件齐全后,再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对于新能源汽车,着重核实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状况及质保状况。提车后一旦发现汽车问题,准时到专业机构检验并留存相应证据,与经营者反馈问题、交流解决方法时,注意通过视频、录音等方法妥善留痕。
同时,黄海涛也提醒,出卖人应如实告知汽车情况,积极配合办理有关手续;中介人切实履行义务,为买家提供更为勤勉、专业、高质的服务。